一、案件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卢**原系申请人处保洁员,2025年4月12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2026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争议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为(2026)观劳人仲裁字第991号。该仲裁委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终局裁决,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收到裁决书。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贵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二、案涉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一)裁决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且未扣除被申请人已实际工作天数对应的工资部分。1.计算基数错误:裁决以2896.16元/月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但被申请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应按其受伤前12个月的实发工资计算,该基数未扣除绩效、加班费等非固定性收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