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苏**、原审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6)宁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苏**、原审被告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吉县人民法院(2026)宁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王**向苏**支付购车尾款15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苏**承担。事实与理由:王**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审核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依法应予纠正。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对涉案车辆买卖的总价款及王**已支付款项等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未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当。1.关于车辆总价,王**始终坚持双方口头协商的车辆总价款为35000元,而苏**主张的4...(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