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公司支付服务费3233.2元、设备折价款796元,并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对一审判决支付的服务费金额有异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对一审判决第二项认可,不再上诉。1.本案为合同纠纷,某乙公司辩称某丙公司对其主张服务费中未扣除一事,并无任何证据,也未提供任何原始载体,某乙公司称某丙公司向其索要2900元的单号费,也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某乙公司只提供了一份未经核实的发货明细表,此表也不属于某丙公司找其算账要运费...(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