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殷*未作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殷*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陈*提出借款,被告分别于2024年3月25日向被告某平台转账17000元、于2024年5月24日向被告某平台转账2000元。被告借款后于2024年11月13日还款4000元,于2024年11月17日还款5000元、于2025年2月24日还款2000元,尚*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至今未还。原告经催收无果,遂于2026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殷**原告陈*提出借款,原告已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未能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尚*的借款本金800...(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