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415.12元和公摊水电费208.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交费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每日2‰计至实际结清费用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4日,被告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被告所购房屋位于湛江市麻章区,建筑面积为89.34平方米。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98元/平方米/月收取,每月物业服务费为176.89元,公历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分摊费用则按照欠费总额的每日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拖欠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15.12元和自2024年12...(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