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陈**,男,197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申请人贵州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1)、贵州a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2)与被申请人陈**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某某公司、贵州a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观劳人仲裁字第4285-1号裁决书;2.请求裁定驳回被申请人陈**全部仲裁请求;3.请求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裁决认定二申请人与某甲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某甲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申请人1从未与被申请人陈**建立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述其于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陈**入职某甲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2022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与某甲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申请人1与被申请人从未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双方亦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中虽提及陈**在申请人处进行“钉钉打卡”,但该打卡行为仅系项目协作需要,不能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或实际用工管理。仲裁裁决中列举的某平台工作群、考勤...(本文书还有5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