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广州番禺支行及原审被告某公司、周*、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5)粤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中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的判决,并依法改判刘*无需对该利息、罚息、复利7955.11元及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承担担保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银行广州番禺支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小微企业抵押e贷借款合同》既约定了借款利息又约定了罚息、复利,该约定存在重复收取利息,加重了刘*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的条款是否合法进行严格审查案涉《小微企业抵押e贷借款合同》在已经约定了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又要计收罚息以及复利,该约定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该借款合同既然已经约定了借款利息,就不应该再约定罚息及复...(本文书还有3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