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6)鲁10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2月9日期间王*乙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王*乙与某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1.王*乙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具有人格从属性。王**一审提交的同村的路面维护人员王**、王**的证词可知,王*乙每天上、下午固定时间上路工作,工作路段、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均由某公司指定和安排。某公司虽以“承包协议”的形式掩盖用工关系,但王*乙并非自主安排工作时间、自主决定工作方式,而是接受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2.王*乙从事的工作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公路工程、公路养护等,王*乙从事的g308文石线路面日常保养工作是某公...(本文书还有4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