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张*和某公司之间的入学协议;2.判令某公司向张*返还服务费1279.8元;3.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10月25日,张*与某公司签订《成人次卡入学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第二章学员的权利与义务载明:学员报名入学后的课程课时均有有效期限。入学学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如期上课,均需向本中心递交书面“停课申请”。第六条载明:一经办理入学的学员,学员因个人原因需要退费的,应按如下规定退费:(1)剩余课时数和剩余有效时长均未超过总数的50%(不含)按此公式计算:退费金额=实收课程金额-已使用课程金额-违约金(课程原价的10%)-系统使用费(课程原价的5%)-手续费(课程原价的5%)-教务费(课程原价的5%)一赠送礼物价值金额(课程原价5的%)。已使用课程金额=课程原价/课程总课时(不含赠课)×已使用课程次数(不含赠课)。(2)剩余课时数和剩余有效时长任其一超过50%...(本文书还有2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