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郫都区某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2026年6月24日,原告郫都区某店(个体工商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郫都区某店(个体工商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本文书还有3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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