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简称“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6)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待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审理终结后再行处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永***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认定合同有效系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获取的新证据明确显示,代表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七名人员中,有一名为“张某”的人员并非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另有两名业委会成员并未签字。这直接导致该合同的签订存在以下严重法律瑕疵:签订主体不适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冒用业委会名义签署合同,该签约行为不能代表业主大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文书还有4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