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某甲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b0ss直聘网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确认该司某岗位的底薪为8,000元,工作地点在上海市黄浦区,且该岗位无业绩考核。随后,被告添加了被告员工刘*的微信。当天被告通知原告面试已通过,并且也通过boss直聘网向原告发送了面试通过及录用offer,双方在微信上确认入职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2026年3月18日,原告去被告处办理入职报到,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试岗协议中的用人企业为第三方公司,原告当场表示不会签署与磋商内容不符的协议,被告便拒绝原告入职,原告当场报警。原告系从外地来到上海找工...(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