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郑**、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6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管理费用36000元(2022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及违约金5000元,共计4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7日,被告自出资金购买红岩牌重型自型货车一辆,车牌号为渝dr**,挂靠在原告公司对外经营。并签订了(车辆挂第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缴纳管理费1500元,挂靠经营期限至车辆按国家规定报废日止。原、被告于2022年7月7日起未缴纳管理费、保险费等。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来...(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