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312.07元;2.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刘*于2017年8月29日入职某公司北京办事处,岗位为开发工程师,当日签订了期间为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8月3日,刘*与某公司1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于2023年8月30日终止2023年2月1日,某公司1与某公司出具《调函》,刘*由某公司1调至某公司工作,工龄连续计算2023年8月31日,刘*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25年6月19日,某公司向刘*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并通知刘*于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12:00休2024-2025年未休年假一审法院另查,刘*就其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