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丛某系山东省威海市某业主,刘*系其楼上业主。2024年2月10日,因刘*家中水龙头跑水导致楼下丛某房屋被淹受损。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丛某提起诉讼。
经一审法院现场勘察,丛某名下的房屋为跃层式布局,本次主要受损部位为**楼南向卧室,顶棚出现黄色水渍及裂纹,该部位有较大圆环形状造型,顶棚安装有灯具,部分墙体为软包结构。
庭审中,丛某称楼上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因漏水导致天花板出现裂纹、泛黄情形,卧室部分小灯被淹后不亮,因为灯具是整体配套的,后期可能需要整体更换,保留相关诉讼权利。另外,受淹卧室是软包装修,软包部分内部可能因为受潮将来也产生发霉、污渍等情况,本次受损除了圆形造型外,其他墙顶部分也有受淹的情况,都在主张的范围之内。因刘*长期未予解决,丛某于诉讼过程中已自行修复,由于采取部分修补以后会产生裂纹,需要整体铲除后重新施工,因此维修的过程是先全部铲除,打一遍底子,然...(本文书还有2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