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6年6月24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49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1000元(暂定计算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上共计44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按每月1.3元/㎡收取,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房屋面积120.1㎡,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物业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本文书还有1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