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5)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即使要返还被上诉人预支的工程款,也只需返还86525元,而非94040元,理由如下:“86525元”并非如被上诉人所陈述的为“7298350-7204310”的差额计算错误所得出,而是“7290835-7204310”的差额。《某学校结算单(钢筋班组)》中手写部分显示的“已付工资729、835万”,系当时书写不规范,导致被上诉人认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7298350元”,实际上该部分书写所表达的内容应为“已付工资7290835元...(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