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某甲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向卢*返还培训费8640元,不主张利息;2.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某公司延吉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卢*参加某甲公司举办的“2022年吉林国考协议系列国省全程领航10.1班次培训课程”的公务员培训学习,向某甲公司缴纳了培训费用28800元,双方协议约定若卢*笔试未通过,某乙公司应将上述费用全额退还。现卢*笔试未通过,但某甲公司因资金问题,仅向卢*返还20160元部分费用,尚余8640元未予返还。卢*多次向某甲公司催要,某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