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6)宁052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中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以“万**曾参与都兰县法院诉讼且未提异议”为由,认定本案应由都兰县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2023)青2822民初****号案件系某公司起诉要求万**支付设备款,万**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审理的是设备款支付问题,而本案系万**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二者诉讼请求不同,法律关系侧重点不同,属于不同诉讼标的。原裁定以“同一合同”为由,认定本案应由同一法院管辖,混淆了“既判力”与“管辖权”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二、原裁定关于“本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认...(本文书还有2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