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租房押金9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00元;3.要求被告支付搬家费300元;4.要求被告支付三天误工费68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房屋租赁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公寓某部某街某号的房屋,双方约定租房押金为人民币900元,原告当日通过某平台方式足额向被告支付押金,被告予以确认。租赁期间,原告严格按照租房约定履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无任何违约行为。2026年4月10日,原告被房东通知房屋整栋装修整改要求换房,合同未到期不给我退押金。原告已结清该房屋全部相关费用,且房屋无任何人为损坏,仅存在正常居住损耗。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