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公积金责〔2025〕011686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于202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某中心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杭公积金责〔2025〕011686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在录用职工赖某后,在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被执行人少缴职工赖某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904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申请执行人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赖某补缴被执行人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9040元。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途径等内容。...(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