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喀什市某某服务部(以下简称喀什市某某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庭询的方式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上诉人喀什市某某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七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86,080.81元;3.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文书还有11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