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董*、王**、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王**、王**的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追加被告王**、王**为(2024)新2923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董*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新疆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车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董*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本文书还有2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