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的模具款2352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52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上浮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至2...(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