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要求王*偿还借款本金55,320元,支付利息60,273.52元【以本金55,3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2,133.52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0日利息为48,140元,详见易夫网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息计算器明细】,本息合计115,593.52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月利率1%标准支付自2025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王*承担诉讼费用,如陈*胜诉,要求法庭退回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5日,梁**、叶**与何**、王*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何**因购房用款向梁**、叶**借款100,000元。其中梁**60,000元,叶**40,000元。按月利率1.3%标准计息,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何**于同日为梁**、叶**分别出具借款60,000元、40,000元的收条各一份。借款时,梁**预先扣除了半年利息4,680元,实际借款数额为55,320元;叶**预先扣除了半年利息3,120元,实际借款数额为36,880元。并约定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收利息。何**于同日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孙*甲孙*镇兴建村两个房屋抵押给梁**、叶**。某理处为梁**、叶某乙《他项权利证书》两册(孙*乙他证建房字第t*********、孙*乙他证证建房字第t******...(本文书还有7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