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陈*、华*、曹**、潘**、蒋*、段*、赵*、潘**、唐**第三人某乙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2月19日、2026年1月30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华*、曹**及被告陈*、华*、曹**、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段*、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潘**及被告潘**、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诉讼保全了被告陈*、华*、曹**、潘...(本文书还有12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