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库车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库车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章**、章**、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库车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蒲**、被告库车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章**、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追加张*为(2023)新2923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撤销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追加张*为被执行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根据库车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截止为2029年10月20日截至目前,该出资期限远未届满,原告依法享有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虽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但本案均不符合首先,库车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仅是执行程序中的阶段性处理,并非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最终认定其次,库车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也未进行清算要求原告提前近四年履行出资义务,于法无据;二、原告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并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初期,原告已通过现金方式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28万元该事实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出具的《收条》及股东李*的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原告已积极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主观上并无逃避出资的恶意贵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仅以该笔款项未“存入有限...(本文书还有6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