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徐**、某甲工厂、某甲尔滨、某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6年2月5日第一次开庭,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欣越、某乙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甲尔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2026年4月21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欣越、某乙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甲尔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依据责任划分向原告支付住院治疗费16,975.18元,支付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不限于上述项目(待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7月初,徐**找到李**雇用其干活,在肇州县托古乡马场从事电焊工作,每天工资300元,工资日结日清。2025年8月2日一大早,徐**安排李**到肇州县丰乐镇的某站从事拆除更换烟叶站仓库房盖工作。该活是原某丙工厂承揽的某甲尔滨下属的某乙公司的仓库房盖翻修工程。仓库房盖距离地面垂直高度在2米左右,由于仓库房盖年久失修,材质老化严重,加之作业时施工方某丙工厂并未给干活人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李**上到仓库房顶作业就发生意外事故。早晨7时35分左右,李**上到仓库房顶刚开始作业,其脚下所踩的房盖板突然破了个大洞,李**人和盖板一起跌落至地面,受伤血流不止,人不能动弹。事故发生后,雇主徐**及工友徐某乙等一起将李**送往某甲医院,医生建议住院。医院诊...(本文书还有7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