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冶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其间,新和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和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2025)新2925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冶某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受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冶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5年4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冶某某在未经林草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某某村x组距离该村村民委员会约2公里处,使用拖拉机牵引旋耕机对草地进行翻耕,非法改变草地用途,破坏原有植被,并转种棉花作物。2025年7月8日,新和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新和林草(2025)第****号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地块地类性质为草地(其他草地),非法占用面积达36.9亩,原有植被已遭严重破坏。另查明,公诉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