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某甲公司、第三人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第三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31日的拖欠报酬12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从事会计岗位,工资4000元。2020年9月,被告公司因经营调整,原告由全职转为兼职,每月工资调整为2500元,工作内容包括会计、库管等。2021年始被告公司持续拖欠原告工资,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137500元。扣除2021年10月11日原告收到补发的10000元工资款后,被告尚*原告截至2025年7月31日的工资127500元。故原告起诉追讨,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按照每个月500元服务费的标准,支付自202...(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