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霍**与被上诉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5)黑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霍**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郝*的诉讼请求,不服金额为503,429.4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郝*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1、郝*起诉状中称酒行偿还投资款40万元,利息20万元及借款本金470,951元合计1,060,951元,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都是郝*的单方陈述,原审法院判决书中认定,对郝*收到的1,060,951元的款项,应认定为合伙财产,郝*以此合伙财产偿还欠其本人利息款20万元及部分借款予以支持,既偿还郝*利息款20万元及借款860,951元,既(1060951元-20万元)后,下欠郝*借款本金为839,049元。原审中,刘**,霍**对数额不认可有异议,很显然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予以认定不妥,而且认定的数额为1,060,951元与郝*自认的数额不符合,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核实数据予以改判。2、原审法院认为因出具酒店借款170万元的凭证为“借据”,为郝*出具欠利息款20万元为“欠据”三人经营某酒行至2020年8月初解散,解散时虽未对合伙进行清算,但刘**,霍**对郝*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所以对170万元的款项应认定为...(本文书还有5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