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磨某、李*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磨某、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磨某、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8470元(注: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15.4%从2024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止),以上暂合计6847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主张其在事实和理由中也明确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债务之日止,所以原告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1日起按年利息15....(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