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某办事处、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一、原审判决认定仲裁时效应从2020年4月30日起算,系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劳务派遣公司的变更系整体性代管主体变更,而非针对陈*的个别劳动关系终止,不是劳动者主动的选择,本案涉及的公益性岗位采用的假派遣、真代管的特殊管理模式。2.陈*因工伤术后需拆除内固定,某乙公司在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的盖章行为应视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承接了工伤保险管理义务。3.某乙公司承接工伤管理义务,陈*有理由相信工伤待遇仍在处理中,故本案的仲裁时效应从2024年9月30日起算,本案未超仲裁时效。二、原审判决...(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