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辣椒加工费67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款损失302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380元,以上合计74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辣椒加工合同关系。自2025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被告加工辣椒,双方也约定了辣椒加工费的价格,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辣椒加工费67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原告无奈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吴*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称2025年其按...(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