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6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练某偿还原告赵*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截止2023年10月止尚*的利息30,588元,合计130,588元,并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年利率3.1%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从2023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3月1日利息为16,53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练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练某和原告赵*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先后二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8年4月16日借款50,000元,2019年6月22日借款50,000元,合计借款100,000元,每笔借款均口头约定每月按2%计付利息。上述二笔借款原告均...(本文书还有4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