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河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黄**、刘*、石河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5)新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河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石河子某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河子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5)新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被上诉人间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均未查明亦未表述,导...(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