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农资款43365元及逾期利息3339元(逾期利息以43365元为基数,按年利息15.4%从2024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5月10日止),以上暂合计46704元,直至付清。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亲笔写下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今欠韦*农资款43365元,定于2024年10月底前还清,拟定每月底还款柒仟元。立下欠条后被告没有按欠条约定分期还款,原告多次催促,直至欠款到期,被告分文未还。本案利息问题,被告逾期归还欠...(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