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白*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某市人社局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原审第三人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南工厂35kv变电站增容(土建)工程》通过招标发包给某甲公司,并签订了正式施工分包合同。
2024年3月20日,甲方(购货单位)某甲公司和乙方(供货单位)某乙公司签订《保温装饰一体板购销合同》,标的物为保温一体板,暂定价款为95,550元,合同约定了产品数量、规格、计量单位、金*、质保期限等,并约定了验收方式和运输责任方。其中付款方式: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支付合同总货款共计95,550元(大写玖万伍仟伍佰伍拾圆整),乙方在收到货款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供货。合同中未约定保温装饰一体板安装工作。合同末尾处有甲乙双方盖章。
2024年4月12日,甲方(购货单位)某甲公司和乙方(供货单位)某乙公司签订《保温装饰一体板购销合同》,标的物为密封胶,暂定价款为46,000元,约定了产品数量、规格、质量标准、质保期限等,并约定了验收方式和运输责任方。其中第七条付款方式:甲方须在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5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