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尔自治区。
原告张*与被告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郝*立即支付货款98,172元及利息6,988.62元(以所欠的98,1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潘*系某化妆品(微商)的代理商,某在管理上实行代理商登记制度,张*系其下级代理商。郝*系张*的下级代理商。郝*共给潘*转账60,000元,因为某实行直接上级给下级发货,郝*的货物均是由张*发货。张*共给郝*供货98,172元。因张*和潘*出现纠纷诉至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潘*将郝*转账的钱支付给张*,法院作出(2022)新2201民初****...(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