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2年8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曾*、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曾**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由曾*负担。事实与理由:杨**与李*没有合伙协议书,不存在合伙关系。杨**与曾*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杨**不熟悉杨*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自行取证、主动地调取所谓的与本案没有关系的卷宗为曾*帮腔举证,这有失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因此在其曾*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把与杨**没有关联性的账,强加到杨**身上,杨*乙与李*关系好,杨*乙的行为与杨**没有关系。曾*谎称出库单是自己开具的,与杨**没有关系,出库单上没有杨**的签字。曾*根本无法证明出库单与杨**有买卖...(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