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昌吉州汇金商务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中心、叶*、哈**及原审第三人某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5)新23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叶*、哈**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原审第三人某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某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违反“物权优先”原则,法律适用错误。叶*(债务人)已提供足额抵押房产,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及担保合同》第十八条明确约定“若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款项的,不足部分由甲方或/和保证人、出质人继续清偿”,该条款清晰界定了清偿顺序,即应先通过实现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清偿债务,仅在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补充责任。某中心未证明抵押物无法覆盖债务,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程序违法。二、某乙公司仅为阶段性担保,一审事实认定错误。1.某乙公司的担保承诺书,明确表明某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担保责任至“抵押登记完成止”而非全阶段连带保证责任,且债务人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也均表明某乙公司只承担担保责任至“抵押登记完成止”,某中心在抵押登记后某乙公司亦按照协议约定立刻退还保证金,担保关系终止。2.担保费500元印证非全程担保:全程连带担保的市场费用通常按贷款金额2%-3%收取,而本案实际收费仅500元,符合阶段性担保行业惯例。三、某中心存在严重过错。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抵押物足值情况下不行使优先受偿权,却直接起诉保证人,滥用诉权转嫁处置成本。在《担保合同》中设置“无论抵押是否有效,保证人均担责”条款,排除某乙公司主要权利,依民法典第497条应属无效。四、本案中某中心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欺诈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8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