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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新2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6-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25)新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25)新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刘**向刘**支付劳务费50,500元及逾期利息1,990.11元,并以50,500元为基数,向刘**支付自2025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年利率3.1%计算。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劳务关系成立。1.刘**行为符合雇主特征。刘**统筹运输任务、协调农*与司机、控制运费分配权,且通过某平台群管理作业明细,已超出“中间人”范畴。其收取农*款项后向刘**支付部分运费的行为,表明实际控制劳务报酬的分配权,足以证明刘**实际完成运输拉运任务后,刘**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行为,依据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应认定劳务关系成立。2.履行行为证明劳务关系存在。2023年10月,刘**驾驶运输车辆跟随刘**收割机作业,按刘**指示完成玉米拉运任务,且刘**在某平台群中要求刘**提交“农**、运距、吨位、运价”明细,并接收农*某甲支付的运费12,000元后向刘**分配款项,直接表明其作为劳务接受方履行结算义务。并且,在某平台群中,刘**要求“列明细”并实际分配运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劳务报酬结算的合意。一审仅以行业惯例错误否定劳务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证据采信不当,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刘**已提供充分证据链。刘**提交的某平台群聊天记录、录音、结算明细,足以证明刘**组织运输拉运、控制报酬分配的事实。2024年9月27日刘**在与孔*的通话录音和庭审中,刘**虽认可同合伙人共同收取了某甲工厂9万多元后转付他人,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收款、转账凭证,或者其他佐证的材料,仅以口头抗辩称转给其他人,既无法说明具体收款人身份,亦无提供资金流转的客观证据,刘**作为资金控制方,应对资金流向提供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视为举证不能。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偏颇、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文书还有8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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