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立即向原告吕*偿还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起诉之日已产生利息255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某平台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6年1月10日偿还。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诉。
杨*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