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询问,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赵*本人取得联系,赵*本人并不知道诉讼的事情,显然该案是修理厂一手操办。赵*本人陈述,没有向修理厂支付过任何费用,然而在一审中,修理厂出具证明,证明赵*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修理费,分三次结清,显然不是事实。而且修理厂让赵*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该银行卡保留在修理厂处,目的也是为了将判决认定的赔偿款项据为己有。综上,可以充分证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目的就是...(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