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21时许,在新蔡县古吕*道办事处汪庄南,被告人张**的丈夫蔡xx与马xx,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xx伸手欲打蔡xx时被被告人张桂芝拦着,马xx与被告人张**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厮打中,张**将马xx伸进其嘴里的右手咬伤。经鉴定,马xx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马xx是新蔡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师。马xx受伤次日入住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6月19日出院,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3912.46元,6月14日门诊票据3张计款390元,没有医院公章;6月24日、28日在新蔡县中医院换药2次,票据2张,计款50元;7月2日、13日在在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换药、拍片票据2张,计款95元;6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检查票据1张,计款390元。2013年9月6日马xx入住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做第二次手术,9月12日出院,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377...(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