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刘*,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与被告许**、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许**、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3年2月17日,被告许**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使用期三个月,月息2%;2013年3月19日,二被告又以共同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70万元,口头约定使用期一个月,月息2%;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9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
二被告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其作为河南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地区负责人的职务行为,该款应有实际借款人三...(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