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原告钱**与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诉称,自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被告王**因需要资金分4次向其借款420万元,并出具借条4张,由被告陈**担保,分别为2010年4月23日借款150万元、2011年1月25日借款100万元、2011年8月26日借款50万元、2011年10月18日借款1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后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20万元及到期未归还的利息2749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420万大部分都已经清偿。其中2010年4月23日所借150万元和2011年1月25日所借100万元已分别归还30万和50万元,剩余款项已通过转让我对夏燕春享有的300万债权给钱**的方式予以了清偿;2011年8月26日、10月18日所借50万元、120万元是事实,但我已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偿还了62.2万元。
被告陈**未予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钱**为支持其...(本文书还有5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