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辩称理由为:
1、被告没有邀请受害人刘**吃饭,而是受害人刘**邀请被告去吃饭;2、被告没有劝受害人喝酒,且刘**仅喝了两瓶啤酒,被告却喝了半斤白酒;3、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受害人刘**与逃逸的四轮拖拉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刘**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4、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刘**承担事故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被告刘**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该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2、原告的死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3、被告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应承担,应承担何种责任;4、原告诉请101936.9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所举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受害人刘**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告刘**发生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3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