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许**于2013年3月31日借原告现金600000元,借款时被告称只用一个月就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许**辩称,被告系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原告的款项是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借的款项,被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所诉借款金额与实际数额不符,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被告许**向原告王**借款6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现金(60万元整)陆拾万元整。”落款处由被告签名。借款...(本文书还有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