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郸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诉讼代理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与其哥张**因宅基纠纷去郸城县人民法院宁平法庭开庭回来,走到郸城县丁村乡刘*桥附近,张**的妻子刘**与张**的妻子毛某某在路边沟内发生厮打。张**前去劝阻,与张**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用刀子将张**扎伤。经鉴定,张**所受损伤为轻伤。张**住院22天...(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